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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5倍杠杠内幕交易,还是亏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1-02-26 09:26:33

一位80后信托经理在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期间,向他人借钱入场,操纵5个账户,最高5倍杠杠,总共斥资约1200万元集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尽管认为自己抢占“先机”,这位信托经理的交易仍以亏损37万元收场。而由于在收购期频繁操作,他还被证监会处罚50万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日前,证监会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表,公布了这起内幕交易案件。

奇葩!5倍杠杠内幕交易,还是亏了

内幕交易缘起股权收购

先来看一下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1月,皖通科技(行情002331,诊股)收购完成赛英科技,但直至2018年9月,因未找到合适的投资者,上述收购配套的募资事宜一直未获实质性推进。

期间,赛英科技因办理保密资质变更审批,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皖通科技原控股股东之一的王某胜因拥有加拿大永久居住权需要转让其对皖通科技的控股权。

2018年7月,王某胜通过赵某业和赵某1联系到了南方银谷的周某展。2018年7月至9月上旬,赵某业、赵某1帮助南方银谷的周某展等人和皖通科技的王某胜等人建立了初步联系,并协调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就后续可能开展的股份收购事宜进行了初步设想和讨论。

2018年9月19日,皖通科技的主要股东、董事长与周发展第一次见面,交流了南方银谷收购皖通科技的整体事宜和具体收购方式。

此后双方进行了多轮会面沟通。

直到2018年12月12日,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与南方银谷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三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南方银谷作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

南方银谷随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达到10.83%,成为上市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最大股东。南方银谷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方银谷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展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8年12月14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控制权拟变更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股票自2018年12月14日开市时复牌。

证监会认为,皖通科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胜、杨某宁、杨某子等三人将其合计持有的皖通科技总股本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方银谷行使,导致皖通科技控股股东变更为南方银谷、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周某展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10日。

内幕交易者与上市公司董事长多次联系

本案中的内幕交易者名为吕某民,1988年11月出生,时任国通信托北京业务部高级信托经理。

吕某民原是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其经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港股02318)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认识周某展。

2014年12月和2018年8月,吕某民曾两次与南方银谷签署《咨询服务协议》,协助南方银谷推进天津地铁相关项目,并曾因项目推进需要担任过由南方银谷与天津地铁资源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的天津津铁银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证监会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9日。而皖通科技正式发布非公开股票发行公告是在12月3日,收购信息披露前的窗口期为9月19日至12月3日。

根据行政处罚书披露的信息,在这期间,吕某民与周发展通话24次。且两人在2018年11月22日均出席了阿里巴巴与天津地铁讨论合作事项的会议。

借钱入场

最高5倍杠杆买入亏损37万元

获知内幕消息后,吕某民便开始操纵包括本人账户在内的5个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买入皖通科技约1200万元。

吕违民在2018年8月10日和11月23日分两次,委托赵某人利用他人身份开设“高某婷”“赵某雯”“刘某磊”“李某钧”等4个证券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账户的资金中,大多数都是借的,其中合计向赵某借款750万元,自筹资金250万元。

具体到账户而言,“高某婷”证券账户、“赵某雯”证券账户、“李某钧”证券账户中吕某民的自有资金均为50万元,而借款均为200万元,也就是说他通过这几个账户,以高达5倍的杠杆比例买入皖通科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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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吕某民利用其本人的账户“吕某民”在10月末至11月初共计买入240万元,并于11月13日前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利用上述4个他人账户,在11月末合计买入1000万元,并于12月末之前分批全部卖出。

最终,“吕某民”账户组前述涉案交易合计亏损37.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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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吕某民买卖皖通科技期间,该公司股价走势并不差,最大涨幅还曾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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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

证监会认为,吕某民交易“皖通科技”的时点与他和周发展联络的时点以及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窗口期高度吻合。

例如,2018年11月15日,案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合同正式签署、就表决权转让细节开始谈判”这一重大进展,当事人在此时间节点前后多次与周某展电话联络,同时通过借入资金和他人账户“加杠杆”买卖“皖通科技”,交易量明显放大。

由于吕某民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证监会认定吕某民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对吕某民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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