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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新增,仅保留一家!信托非金融子公司新规来了,如何解读?

来源:天下银保   2021-07-31 11:22:33

新规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严禁新增,仅保留一家!信托非金融子公司新规来了,如何解读?

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根据《通知》相关内容,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影响会比较大。该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带来影响。

“从长期来看,相关措施对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该人士进一步指出,近些年来,部分信托风险事件的发生,跟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有一定的关系。

压缩层级 规范业务

对于《通知》出台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上述负责人表示。

具体来看,比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

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记者注意到,《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而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对信托公司及其非金融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了来自监管层面的约束。这也是对过去几年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的防范。

有序开展整顿工作

记者注意到,为有序开展整顿工作,《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各时间节点安排,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质量。

具体来看,该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根据《通知》,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通知》相关内容,对控股较多非金融子公司的信托公司而言,影响会比较大。该通知不仅限制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关联交易带来影响,最终可能对信托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不过,从长期来看,相关措施对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近些年来,部分信托风险事件的发生,跟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有一定的关系。”帅国让进一步指出。

对于《通知》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廖鹤凯分析称,这会对部分已经有很大相关投放规模的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投放节奏会受到直接冲击,甚至会影响到后续的资金回收。

“不过,这种情况的公司在行业内占比很小,波及面有限,对行业整体影响可控。”廖鹤凯补充道。

此外,廖鹤凯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对其权限加以限制,是考虑信托公司实际的运营需要,便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有信托公司从业人士告诉记者,之前已有信托公司进行过相关清理,而本次相关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对非金融子公司持续多年的限制,进入最后倒计时阶段,对于个别非金融子公司存量依然较大的信托公司,或面临一定的清理难度。

“根据《通知》,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该人士表示,结合市场环境来看,对于旗下非金融子公司情况较为复杂的信托公司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加速清理。

具体来看,根据《通知》,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

在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通知》指出。

此外,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表示,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监管方面,各银保监局应当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通过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适时查验阶段性工作进展与质量;加强辖内信托公司并表监管,发现非金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信托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正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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