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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券商经纪人“杀熟” 诈骗前妻朋友385万!炒股、炒期货巨亏 逃亡9年落网

来源:券商中国5人评论3019人参与讨论   2021-02-15 09:16:29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行业监管尚未从严、金融信息查证困难的年代,一线业务人员通过层层“包装”骗取客户资金并非难事。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显示,早在十余年前,财通证券一名经纪人陈某飞通过虚设合同、伪造公章等方式成功骗取“朋友”385万元资金。

而在东窗事发后,陈某飞以“受到人身安全威胁”为由匆匆逃跑。时隔9年后,陈某飞最终在2019年8月被刑事拘留,并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为由判处12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

透视陈某飞此次诈骗,其设计了大量专业合同材料配合“演戏”,包括个人财产信托合同、委托持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而在申辩中,陈某飞称无法归还投资款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亏损,相关合同系为保全被害人收益而被迫签订的虚假合同。那么实情到底如何?

证券经纪人巧设投资局“杀熟”

通过“熟人”投资,是早年间不少身有余钱而投资能力不足者的共同选择。在此次案件中,当事人因没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而设立骗局“杀熟”,最终导致锒铛入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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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显示,早在十余年前,财通证券一名80后经纪人陈某飞将自己包装成“副总”、“操盘手”,并通过虚设合同、伪造公章等方式成功骗取“朋友”385万元资金,其手段颇为高明。

根据法院审理信息显示,陈某飞曾在财通证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财通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材料证明,陈某飞于2008年4月入职营业部成为证券经纪人,在2010年11月即提交亲笔书面辞职申请,单位于当日出具解除(终止)经纪人委托合同证明。中证协登记信息则显示,陈某飞于2010年12月办理了离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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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诈骗过程来看,正发生在陈某飞在财通证券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利用这一身份,陈某飞对被害人朱某某声称,其可提供个人财产信托管理及转让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可给她带来优厚收益。

据朱某某介绍,陈某飞是她同学王某枝的丈夫。在王某枝的介绍中,陈某飞为财通证券庆春路营业部的“副总兼操盘手”。出于拓展业务的目的,2009年3-4月份,朱某某从老家来到杭州,前往陈某飞工作的营业部学习,并对陈某飞产生信任,后开始进行大笔资金往来。

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间,经母亲陈某银行转账,朱某某先后将资金分9次汇入陈某飞银行账户,累计462.4万元。期间,双方签订了三份书面合同、协议,分别为个人财产信托理财合同、个人信托合同以及相关法人股委托持股协议。

根据朱某某个人陈述,她在2009年9月通过母亲账号电汇给陈某飞100万元信托理财,陈某飞称用于大小非暗箱操作投资。合同上该有受托方王某军以及浙江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名称及印章,陈某飞作为监管人签字,并盖有第三方财通证券经纪公司的印章。

2009年11月底,陈某飞声称他与上海金桥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750万元的“浦东金桥”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询问朱某某是否有投资意向。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朱某某再次通过母亲账户转账7次共330万元。在签订相关协议中,交易对方及法人签名、单位印章等内容均已提前签好。

然而,经查证,陈某飞与朱某某及其母亲陈某代其签订的个人财产信托合同、个人信托合同、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均不真实,相关合同、协议均系陈某飞伪造,涉及公司的单位名称均为编造,印章为非法获得。

同时,检察院对陈某飞获得被害人资金后的使用查证发现。其大部资金均转账至多个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用于归还陈某飞对外的个人欠款。

此后,朱某某发现被骗,即开始多次向陈某飞讨要资金。由于无钱支付,陈某飞在2010年11月逃离杭州,并一直断绝与外界联系。直至2019年8月,陈某飞在杭州市桐庐县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逃亡时间接近9年。

被告人:所欠资金均为投资亏损

对于“设局”诈骗的情况以及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陈某飞本人并不认可。在审理中,陈某飞辩解称,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系为朱某某进行股票投资,所欠资金均为亏损。

并且,陈某飞表示自己曾给朱某某出具过495万元的借条,是朱某某为保全利益逼迫他伪造合同。而对于逃离杭州的举措,是由于遭到朱某某人身安全威胁,才于2010年11月底匆匆离开杭州。

实际上,在陈某飞被抓获后,曾在公安机关有多份供述,历次口径均有变化:

在抓获当日的第一次供述中,陈某飞交代,2008年他在证券公司做经纪人期间认识了前妻的同学朱某某,帮助她管理一些资金。后面投资亏损了,在朱某某的逼迫下,他于2010年4、5月份和朱某某签了一份帮助她购买法人股、金额是495万的假合同,在场只有其二人。

在第二次供述中,陈某飞交代,朱某某的资金都是经其母亲转账的,其先后收到朱某某资金380万。当时他和朱某某说好这些资金用于股票类的投资,利润七三开,双方没有提亏损,也没签订任何合同,均系口头约定。2010年5月份左右,朱某某知道资金出现问题,就让他归还本金。由于没钱,后来朱某某就逼迫他签订了几份合同。

在第三次供述中,陈某飞补充交代了转账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表示朱某某的钱投资青岛认沽权证亏了150万,在股指期货上亏了300万到400万,都是用别人的账户买的。这些人的名字、账户都记不得了,身份证也找不到了。

在后续供述中,陈某飞表示,他伪造相关合同协议是朱某某的建议,并拒绝他写借条的要求。相关合同、材料系自己伪造,公章都是私刻的。此外,陈某飞还交代了欠多名自然人的借款,总数约500万元。

此外,陈某飞还交代,在逃离杭州后曾在朋友家阳台上曾看到朱某某和几个公安民警上门找他,由于害怕公安机关抓捕和债主伤害,自己才再次潜逃,在2015年之后才与母亲有联系。在开庭审理中,陈某飞当庭辩解称,他给朱某某出具过一张495万元的借条,认为朱某某报案控告其诈骗是想达到刑事优于民事讨还债权的目的,希望法庭让朱某某交出这份借条。在多份口供、材料中,陈某飞均表达了朱某某对其人身安全的威胁,作为自己潜逃的直接理由。

在这场官司中,辩护人为陈某飞进行了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不能成立,陈某飞资本运作数额巨大,存在陈某飞将朱某某投资的等量资金投入其中运作而发生亏损,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推定陈某飞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请求对陈某飞作出无罪判决。

各执一词究竟谁真谁假?

投资者认定对方“别有用心虚构合同诈骗”,受托人声称“投资失败被迫签订假合同”,那么实情究竟如何?

在该案中,陈某飞辩称不能归还朱某某投资款的原因是买卖股票、期货亏损,签订虚假合同是朱某某为了保全自己的受益而提出;其离开杭州是想避免及摆脱朱某某对其已造成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对此,法院从四方面论述,在案证据证明事实并非如陈某飞所述,其供述既有违常理,也有相互矛盾。

首先,按照陈某飞所言,朱某某在得知其投资亏损后要求签订合同是为了保全她的受益。但涉案的几份合同上并无该内容的体现,且其中一份合同明确本金亏损应由朱某某承担。显然这样的约定,对于朱某某来说并无益处。

第二,陈某飞当庭辩称朱某某隐瞒了他出具的一份495万元的借条,欲证明自己只是欠钱并非骗钱,这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存在矛盾。朱某某是陈某飞潜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手上有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便可保障债权,陈某飞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朱某某追回经济损失并无益处,只会更加不利。

第三,陈某飞为朱某某进行证券类投资却不使用她的账户,始终声称其使用多个其用他人身份证开设的证券账户,但提供不了账户的具体资料以供查明投资款的真实去向,也不能提供交易明细以证明投资款确为交易亏损。

最后,陈某飞对于不能提供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资料的供述前后矛盾。陈某飞先是以事隔10年时间太久为由,称相关信息都记不得,账户资料也找不到;开庭时又供述资料放在汽车后备箱,但因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离开杭州很仓惶,也没有为这些资料与家人联系过。众所周知,证券账户只要不办理注销始终可以查询账户信息,陈某飞作为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理应知晓。

而针对陈某飞声称的“受到人身安全威胁”,法院也指出,结合家人及其他证人证词,以及陈某飞在单位正常办理离职手续等情况,其所言因人身安全受到朱某某严重威胁而逃离杭州不能成立。综合全案证据,陈某飞并未如实交代朱某某投资款项的真实去向,其所称受朱某某逼迫制作虚假合同及逃离杭州都是诡辩,不足以采信。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由于涉及部分现金交付、以及投资收益与借钱还款存在混淆,最终法院认定陈某飞的诈骗金额为385.08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责令陈某飞退赔被害人朱某某被骗资金。

透视全案来看,虽然陈某飞设置的骗局内容颇为周全,但其中破绽也同样不少。例如,相关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均表明,陈某飞未入金或转账金额相当小。而在当前各类信息查询工具之下,其“无中生有”的多家公司也难以遁形。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便是“熟人”帮忙,也同样需要多个心眼,避免遭遇“杀熟”。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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