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铂金 >

北京住建委拟出新规:共有产权住房将可对外出租

来源:焦点财经   2021-07-16 19:24:31

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7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就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的出租管理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购房人需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填报出租意向,经核验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出租房源。租金将采用资金托管,其中政府租金收益采取定额方式收取,实施动态调整。

据悉,2017年9月实施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应在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优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

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保障和市场双重属性,其出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出租行为,需统一在政府指定平台中操作,以确保出租行为“封闭管理”。截至2021年6月底,全市已供应共有产权住房项目77个、可提供房源约7.9万套,部分项目已陆续入住。

根据规定,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填报出租意向,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约定住房拟出租价格、期限、出租方式、租金收益分配等,并说明出租原因。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服务平台收到购房人住房出租意向申请后,通过对接市房屋大数据平台、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核验购房人住房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经核验通过,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住房出租信息方可在服务平台发布。同时,只有服务平台发布后的出租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为其代理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目前服务平台已基本搭建完成,正进行数据对接、内部测试等工作,计划在政策实施时同步上线。

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各套型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定额收益。租金定额收益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在服务平台中公布。

同时,租金定额收益实施动态调整,新(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代持机构按照新标准收取租金收益。租赁合同期内,每三年代持机构可调整一次租金定额收益。

根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租金收取采取资金托管方式。购房人在代持机构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与代持机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租金到账后按约定将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按月、季度划转到代持机构指定账户。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租金收益。购房人拒不改正的,代持机构可暂停办理该套住房的回购和上市手续。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未经服务平台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经纪业务;互联网平台也不得为其发布和代理。除代持机构外的其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为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