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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借新还旧致烟台银行损失470万元!山东一男子以虚假报表骗取贷款 上诉遭驳回且被法院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来源:金融界   2022-08-11 20:23:27

金融界8月11日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林某以“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在他人的威胁下办理的贷款,违心参与了贷款过程,属于胁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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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林某出生于1974年,系烟台金盛元门窗有限公司和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林某为骗取贷款,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资料,以烟台金盛元门窗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烟台银行栖霞支行申请贷款480万元。该贷款发放后,林某将该445万元借给烟台市隆飞担保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归还10万元本金,并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2016年10月,贷款到期后,林某又用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办理了47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贷款,后逾期未还。

对于被告人林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银行是否陷于错误认识并非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其骗取贷款罪与其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此外,法院特意指出,被告人林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最终,法院驳回上诉,林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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