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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凯:治理大数据杀熟需“技术监管技术”

来源:中新经纬   2022-03-04 19:22:01

中新经纬3月4日电 题:治理大数据杀熟需“技术监管技术”

作者 范凯 卓纬律师事务所竞争与反垄断部主任、《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生活变得方便快捷同时,也显现一些不良现象。如“大数据杀熟”,即作为消费熟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被商家差别化对待,最终需要支付更高价格的现象。

随着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临近,“大数据杀熟”作为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大数据杀熟”究竟违反了哪些法律?

首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数据杀熟”利用消费者的消费偏好等信息,向不同消费者推送差别化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利用线上消费用户“天然隔离”特点,使消费者无法及时有效识别价格的不同,进而看起来像“自愿”接受了该价格,侵犯了消费者权利。

其次,违反《价格法》。“大数据杀熟”通过针对性地差别定价使消费者误以为与其他消费者享受的是相同条件的价格,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构成“大数据杀熟”的关键要素在于:经营者运用技术手段;利用消费者自身偏好等特征;无正当理由差别定价。

再次,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当前,有部分平台不必要地收集了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而一旦消费者拒绝收集,平台也会拒绝提供服务,这种做法也与相关规定背道而驰。

最后,“大数据杀熟”也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相比前述法律,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门槛较高,要求经营者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点,在垄断诉讼中需要原告举证,对于价格歧视和差别待遇行为的认定又涉及到成本和价格比较,以及不同用户、消费者是否处于同等条件等考量因素。因此,使用《反垄断法》规制“大数据杀熟”存在较大困难。

消费者如何有效规避大数据杀熟?

面对“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有许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诉讼,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为避免损失,消费者需要掌握一些“反杀熟”日常技能,在事前规避“大数据杀熟”。

首先,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也可以同时利用多个设备进行交叉验证,选择合适的产品或价格购买。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大数据“杀熟”,还可以让系统识别为价格敏感型消费者,降低被自已被“杀熟”的几率。

其次,要更加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尽量避免开启手机APP数据访问有关个人照片、通讯录、定位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信息,尽量不要在社交软件、娱乐软件、网站、手机终端等平台暴露太多个人信息。个人消费记录和快递等信息也要注意防护。

再次,一旦发现大数据“杀熟”现象,消费者应及时保存好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纳入了公益诉讼范畴。消费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供线索,或者去消费者协会、网信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等,由其介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也可有效打击“大数据杀熟”。

显然,依靠消费者自身只是“治标不治本”,治理“大数据杀熟”最有效的途径仍是通过政府加强监管和执法。基于“大数据杀熟”是通过隐蔽技术实现的,我认为治理“大数据杀熟”最终还应依靠“技术监管技术”。(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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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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