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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将全部下架 监管为何叫停这类产品?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1-15 21:23:55

继支付宝、京东金融等平台陆续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近一个月后,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正式出台!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这意味着,在支付宝、京东金融、度小满等互联网平台上风靡一时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即将绝迹。

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将成往事

业内人士指出,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自营网络平台,即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二是非自营网络平台,包括支付宝、京东金融等第三方平台。

近两年来,多家银行相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推出存款产品。据不完全统计,京东金融合作银行共70余家,其中有18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70余款;支付宝合作银行12家,其中有4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6款;度小满金融合作银行共40余家,其中有14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40余款。

据了解,这些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产品均为个人定期存款,以3年、5年期为主,3年期利率最高为4.125%、5年期为4.875%,均已接近或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上限。近半数产品的起存金额仅50元,且均可提前随时支取。

去年12月,风靡一时的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被按下“停止键”。支付宝、京东金融以及度小满等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并表示,已停止新用户购买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只对已购买产品的用户可见。

《通知》出台后,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即将全部“消失”。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对于已经持有此类产品的消费者,以及银行而言,这一规定有何影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值得关注的是,据该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这也为后续业务开展留有一定余地。

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是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并且,目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就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而言,其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法人跨区经营、涉嫌违反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流动性风险、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上述负责人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在采访中,流动性等风险被反复提及。“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存款比价销售近几年来很普遍,很多人称之为‘存款超市’。”有地方监管人士向记者表示,问题存在于四个方面:第一,相比于普通储蓄,存款互联网化给流动性带来比较大压力;第二,资金价格竞争涉嫌违反价格竞争,存款业务“持牌”经营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已经有所突破尚不清楚;第三,互联网存款是否和助贷情况类似,也存在平台和银行之间博弈;第四,这种存款比价形式是否会导致用户只看利率高低这一个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被忽视。

有业内人士指出,部分高风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占存款比例甚至高达70%。这些高风险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互联网平台存款占比过高进一步增加了其负债资金的不稳定性,饮鸩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

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也提到,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传统银行机构通过和互联网机构合作,变相突破了属地经营,其存款业务高度依赖网络平台导流,负债稳定性较低,传统的流动性管理指标对于互联网存款的不稳定性评估不足,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潜在流动性风险压力突出。

记者还发现,在第三方平台的存款产品页面,多标注有“本息保障。50万以内100%赔付”等字样。对此,西南财大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从监管的角度看,在银行50万存款央行兜底这种硬性宣传下,互联网存款给与高息,会滋生银行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吸存的恶性竞争,为弥补高息成本支出,银行需要抬高放贷利率,拉高实体经济成本,也会加大金融体系承担的信用风险。

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通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中小银行揽储压力何解

金融监管人士指出,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银行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其中,异地个人储蓄存款占绝大部分。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业融资。例如,有的中小银行从去年4月才开通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短短几个月时间已吸收存款200多亿元,占其各项存款的比例快速攀升至25%。有的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总额甚至占到其各项存款的70%。

其实不只是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近年来,银行在存款、理财等产品上作出诸多“创新”,例如结构性存款、靠档计息存款、分期派息存款等等,其背后都指向一个根源,激烈竞争下的揽储压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部分中小银行由于线下网点有限,同时线下吸储也受到自律机制限制,负债来源相对受限,很难获得超常增长,但自身又有业务发展需要,对储蓄存款有较大需求。过去,这些银行会通过同业吸收资金,支撑规模扩张,2017年同业占比下降之后,银行又开始通过保本理财、互联网存款、结构性存款等形式扩张。“这背后反映的问题其实是一致的,即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增量资金,在不同监管环境下寻找新的空间,带有一定监管套利性质。”

有银行人士坦言,中小银行特别城商行本身的揽储压力较大,加之监管对结构性存款、靠档计息以及此次互联网存款等产品管理的趋严,高息揽储的空间进一步缩小,这需要很多银行去抓紧研究如何破题。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小微企业。“资本补充是增强风险抵御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手段”,他建议,要支持它们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同时,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为更多的中小银行(如一些民营银行)尽快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同时,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之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

不过曾刚也强调,中小银行更要树立更加理性的发展理念和模式,提升综合化服务能力来提升客户粘性,根据资产端能力匹配负债端的资金需要,而不是一味讲求规模至上,拓展资金来源,这并不是可持续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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