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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集团15名保卫员监守自盗 9000吨钢渣运输出厂获一路绿灯

来源:金融界   2022-03-03 19:22:53

金融界3月3日消息 本应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的保卫人员,却伙同参与倒卖企业资产。

“截至2021年4月末,本钢保卫中心各警队共查获偷盗夹带案件88起,各区域岗站共处罚违规违纪行为92起。”2021年5月,本钢集团在官网通报了打击内外勾结监守自盗专项工作和稳定工作开展情况。

事实却如本钢所发现的一致,集团内已发生多起员工偷盗案件,部分案件还存在保卫人员伙同参与的情况。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据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十五位保卫中心守卫大队工作人员利用陶某在北营公司冶金渣公司负责看管该单位回收作业区400平场地内存储的炼钢钢渣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共同侵吞价值225万元的钢渣,约9000吨,并采取盖帽等方式运输出厂。

此外,被告人周某、刘某作为本钢集团保卫中心守卫大队的一号站站长、班长,与鲁某等人相勾结,不按照要求履行出厂物资检查职责,对鲁某等人窃取北营公司物资的车辆予以放行。在二人的帮助下,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鲁某等人利用高某在北营公司公运公司负责驾驶车辆在厂区内倒运废钢的职务便利,将所运输废钢卸至约定地点,再由他人驾驶车辆,采取盖帽掩盖或调换车牌冒充排渣车辆的方式,分多次将重约120吨的废钢通过一号站运出厂区。

值得注意的是,本钢集团保卫中心守卫大队的工作人员不但疏于职守,监守自盗,还参与盗窃焦炭、炉条、电缆等物资,涉案金额达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5人与单位人员勾结,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窃取单位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被告人周某等7人在明知鲁某盗窃公司财物的情况下仍在车辆出厂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主犯朱某涉案金额最多,达22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参与涉案的周某等四人分别获刑2-5年不等。

工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窃取单位财物一事已屡见不鲜。2021年12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曾公布一起工人盗窃案。涉案人员程某、付某、吴某分别任职于本钢二铁综合厂、第三轧钢厂、焦化厂工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伙同付某等人,与在本钢焦化厂负责装车漏罐工作的被告人吴某内外串通,交叉作案,多次到本溪市溪湖区本钢板材(行情000761,诊股)焦化厂、本钢原料厂储煤车间,用携带的编织袋盗窃焦炭和块煤。

据悉,涉案金额最多的人为程某,其参与并组织盗窃多达40余次,盗窃焦炭1613袋,共计44.36吨,盗取块煤90袋,共计3.15吨。依据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定[2020]187号结论书2018年12月至2020年2月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平均中准价格,被盗焦炭价值人民币6.25万元,被盗块煤价值人民币126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37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等5人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程某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而付某、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遂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于盗窃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本钢集团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开展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专项打击工作,加强门禁管理,加大“三检”及治安巡防的工作力度。

天眼查显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始建于1905年,1953年国有化为本溪钢铁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老钢铁企业之一。2010年8月,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而其第一大股东为鞍钢集团。重组完成后,上述两家公司变为本钢集团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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