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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股份:沟通过程中,未发现西藏珠峰有解约意向

来源:乐居财经   2022-08-31 20:23:05

乐居财经孙肃博8月31日,宋都股份(600077.SH)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据悉,宋都股份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合作方解约通知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据了解,前期,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签订合作协议,拟垫资16亿元参与相关项目。2022年8月19日,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于8月9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履约催告函,于8月18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解约通知函,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

宋都股份在回复监管函中表示,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西藏珠峰发送《恳请协助函》,根据前期监管层对公司锂业事项的问询,请西藏珠峰协助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该盐湖提锂项目完成境外相关程序的支撑依据、应对时间计划表、公司资产抵押情况等。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西藏珠峰的回复,西藏珠峰表示可以根据其公开信息获取相关资料。一方面受限于阿根廷处于南美洲,与北半球季节相反,且项目海拔四千多米,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严重,国际尽调开展困难,但公司仍积极推进项目尽调工作。2022年8月2日,公司向西藏珠峰发送协助办理阿根廷商务签证的函件,并于8月3日收到西藏珠峰同意帮助的函件。沟通过程中,公司未发现西藏珠峰有解约意向。

宋都股份披露,宋都锂科于2022年3月9日成立,同日其董事会成立,宋都锂科注册资本金10,000万元。根据前期安排,宋都股份、北海锂想、海南华秩分别持有宋都锂科51%、25%、24%的股权。截至2022年5月26日,北海锂想已经实缴其认缴出资额2,500万元。宋都股份表示,基于尽调结果尚未呈现,公司尚未完成实缴,也未强制海南华秩实缴出资额,故截至目前公司、海南华秩尚未完成实缴。

关于公司未就“西藏珠峰未提供履约担保”事项,宋都股份表示,按合作协议约定,西藏珠峰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即2022年3月26日内)完成履约担保手续。公司能够理解,受疫情影响,西藏珠峰尚未取得当地政府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也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公司认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进度问题,不存在对推进合作事项有重大障碍,故公司前期未就该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关于公司未就《催告函》一事,宋都股份表示,公司于2022年8月9日获悉的《催告函》是合作以来第一次收到的合作方的催告函件。一方面,公司认为与各合作方是第一次合作,对于相关条件的达成需要时间磨合和协商,催告函的收发是正常商业沟通往来,公司是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推进项目合作且已为合作的开展做了各项准备(详见前述问题一的回复),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公司能够理解西藏珠峰对于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在内的项目合规文件尚需时间出具。故公司在收到《催告函》后,结合尽调现状,按《催告函》所约时间期限进行了复函,并就公司推进项目所做工作的诚意向对方阐明,并进一步提出沟通需求,希望西藏珠峰落实义务,并希望通过安排现场沟通继续推进。

宋都股份认为,催告函收函、复函是商业沟通过程中的正常的函件往来,对合作项目推进不存在有重大障碍和影响,不存在对合作事项的终止有明确定性结论,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中》约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故未就《催告函》事项进行单独披露。

关于前期股价异动,宋都股份表示,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关于收到《解约函》,宋都股份表示,根据宋都锂科工作人员自查邮箱显示,2022年8月18日晚间19时15分,宋都锂科收到了西藏珠峰发来《解约函》邮件。2022年8月19日晨间,公司收到了《解约函》原件,并立即发布了《关于收到合作方解约通知函相关事项的公告》,履行了应当披露的义务。

根据宋都股份有效途径自查以及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询问函回复表明,宋都股份不存在“与相关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宋都股份也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合作方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

经宋都股份有效途径核查,宋都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利用签订合作协议事项维护股价,不存在配合相关利益方减持的情形。宋都股份表示,由于公司核查途径有限,公司无法核实相关合作方是否存在利用签订合作协议事项配合其相关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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