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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霹雳!砸近千万买金融产品,赎回遭拒!怒告机构,法院这样判了!股东一起“栽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07-22 15:23:13

信托产品密集爆雷,不幸“踩雷”者如何有效自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投资者戴某购买的两笔合计940万“永泰1号”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后被民生信托拒绝赎回,理由也比较奇葩,居然是“存在流动性风险”,无法对个别投资人进行兑付。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生信托还本付息。

晴天霹雳!砸近千万买金融产品,赎回遭拒!怒告机构,法院这样判了!股东一起“栽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投资者将中国泛海控股(行情000046,诊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同列为被告,理由是中国泛海董事长向民生信托全体投资者出具了公开信,且中国泛海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对民生信托负有充足资本及救助义务。

戴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民生信托存在哪些违约之举,中国泛海的“支持”又是如何引火上身?来看详情——

940万资金有去无回

信托公司:个别兑付将引发系统性风险

首先来看投资者戴某的投资情况:

2020年11月,戴某认购340万“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411期)”,封闭期114天,届满日为2021年3月,最高参考年化收益利率为6.9%/年。

次月,戴某再度认购600万元“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460期)”,封闭期100天,届满日为2021年4月,同样为6.9%/年,期间利息分配为到期分配。

据投资者提供的民生信托推介材料显示——

【中民永泰1号为民生信托重点推荐项目,属于现金管理类产品,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起投金额为3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5.6、5.7、6.9、7.2、7.4、7.6。

资金用途为:(风险较低、多家银行、券商代销或认购,直销收益高于银行代销)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托风险低且流动性良好的标准化金融资产,如: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适合企业或个人灵活资金,到期可赎回或续作。】

此后,民生信托向戴某出具了确认函,按常理即可等待信托计划到期回款。在产品到期前一个月,戴某向民生信托提交赎回申请书,但却并未等来资金归还的消息。

据民生信托披露的永泰1号2021年一季报显示:受负面舆情影响,报告期内集中赎回情况突出,底层资产变现速度不及预期,部分信托利益未如期分配,产品面临一定的流动性压力。

对于戴某赎回到期信托产品的申请,民生信托表示:无法满足。

民生信托称,根据合同约定,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兑付申请,因为现在存在流动性风险,且存在大量的投资人要求兑付的情况,故民生信托现在无法满足全部投资人的兑付申请。且公司还管理了其他的大量信托财产,如对个别人兑付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据介绍,自2021年3月起,因永泰1号所投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故未能确认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赎回成功。对此民生信托解释称,考虑到投资人的感受,虽然已满足了信托合同约定的暂停赎回情况,但并未发布暂停赎回公告。目前正在积极变现信托财产并在信托财产变现后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支付赎回资金或清算分配。

对于剩余投资者的兑付计划和目前回款情况,民生信托称,暂无明确回款安排。

投资产品涉资金池

监管责令民生信托整改问责

产品存在流动性风险?“永泰1号”的具体投向是什么?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永泰1号”的投资组合范围包括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流动性资产比例为0-100%,投资范围极其宽泛。

在法院释明并给予举证期限后,民生信托提交了“永泰1号”的历史投资标的表,其中包含的投资标的均为各类专项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中又以“雷声阵阵”的四川信托旗下产品和民生信托自行发行的多只信托产品为主。其中,多个产品项下资产已出现风险情况,无法及时变现。

晴天霹雳!砸近千万买金融产品,赎回遭拒!怒告机构,法院这样判了!股东一起“栽了”

北京银保监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显示,永泰1号符合非标资金池业务特征。另外,民生信托还存在违规通过信托计划受让股东发行的债券,以及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公司股东等问题。银保监局已责令民生信托限期清理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法院指出,针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民生信托并未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原则。虽然信托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其他品种,但“永泰1号”投资均为信托计划,民生信托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投资的信托计划实际投向了货币市场工具和标准化固定收益产品,不能认定民生信托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目的的要求。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永泰1号”等相关产品以信托购买信托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民生信托未按要求清理资金池业务,反而扩大资金池业务规模,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则。

最后,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生信托仅以存在流动性风险而不列明投资产品指向存在流动性风险的原因、现状、举措,无法证明其暂停接受赎回符合合同约定。民生信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赎回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中国泛海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诉讼中,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一同列为被告,且需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者戴某表示,中国泛海是民生信托的大股东,其董事长卢志强向民生信托的全体投资者出具了公开信,中国泛海也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其应当对于民生信托具有充足资本的义务以及救助义务。

来看一下流动性支持函的内容——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投资了民生信托发行管理的“中国民生信托汇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民生信托汇鑫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永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中国民生信托汇丰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近期,受多重负面舆情影响,上述信托项目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情形,导致流动性紧张。为妥善解决该问题,履行大股东责任,本公司向各位投资者承诺如下:本公司已快速启动相关资产处置工作,根据目前资产处置进度,预计资产变现的关键时间节点分别为2021年7月、2021年10月及2021年12月。

本公司将以收到的资产变现回款无条件、无期限地对上述信托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直至上述信托项目恢复正常运行,以保障投资者权益。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民生信托发行管理的资金池项目,如出现类似情况,本公司将一并提供流动性支持。】

对此,被告中国泛海则表示,其公司未与戴炜钐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对流动性支持函真实性不认可,中国泛海不是民生信托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责任。流动性支持函和公开信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且不具备连带保证的法律属性。

法院指出,虽然戴某不能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的原件,但从流动性支持函的内容来看,其主要面向民生信托发行相关产品的所有投资人,故戴某作为自然人个体无法独立获取流动性支持函的原件。

结合民生信托另案中认可“泛海控股及泛海集团同时针对汇丰1-5号提供了增信承诺”,以及法院核查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中国泛海确于2021年3月31日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向投资者承诺公司已启动相关资产处置工作,预计资产变现的关键时间点分别为2021年7月、10月、12月,公司资产变现回款将无条件、无期限向汇鑫5号等信托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

基于此,法院确认流动性支持函的真实性,中国泛海既已向投资人出具增信文件,其应当按照增信文件的承诺履行己方义务。从该流动性支持函的内容来看,中国泛海承诺无条件、无期限向特定产品投资人提供流动性支持,该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民生信托赔偿投资者戴某两笔信托投资损失合计9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且中国泛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民生信托前身为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重新登记并将名称变更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70亿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武汉中央商务区持有民生信托76.76%股份,为民生信托第一大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泛海控股,中国泛海持又有61.15%泛海控股股份。

晴天霹雳!砸近千万买金融产品,赎回遭拒!怒告机构,法院这样判了!股东一起“栽了”

虽不直接持有民生信托股份,但多年“泛海系”对民生信托的影响可谓深刻。就近期多起诉讼情况来看,民生信托违规向股东输血的情况已被监管多方认定。银保监会2022年5月公布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民生信托的控股股东武汉中央商务区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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