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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股价操纵案二审维持原判 前董秘与大股东伙同牟利5658.88万

来源:金融界   2022-06-27 19:24:20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前梅花生物(行情600873,诊股)董秘杨兴慧与证监会二审行政判决书,审议结果为驳回原告杨兴慧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杨兴辉因与梅花生物实际控制人孟庆山伙同操纵股价,被证监会处以三年市场禁入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罚款。

2014年11月,梅花生物发布公告称拟收购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重组计划最终流产。

调查显示,“拟终止重组伊品生物”的信息在2015年7月9日就应该公布,但直到8月12日,梅花生物收到商务部同意收购伊品生物的批文,不得不披露相关进程时才一起披露了审批信息和前述拟终止重组信息。

杨慧兴与孟庆山还说服了第二大股东胡继军增持公司股票,在两人的有意推动下,梅花生物择“业绩预增”“胡继军增持”“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三项利好优先发布,延迟发布“拟终止重组”的利空信息。使得股价从6.03元上涨至10.34元,增幅71.48%,而同期上证指数增幅仅10.81%。

第二大股东胡继军增持梅花生物的过程实际是由杨慧兴操作完成的,在发布利好信息的同时,杨慧兴在二级市场不断增持梅花生物,将股价推高。

整个运行流程看上去似乎是胡继军当了“接盘侠”,然而实际情况是,孟庆山通过信托手段,对之前的信托计划进行了延期,并且也能从股价上涨中分得不菲的利润。

资料显示,在剔除第二大股东增持梅花生物产生的亏损之后,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8.88万元,其中杨慧兴分得2599万元。

在第二次上诉中,杨慧兴坚称梅花生物公告利好消息及利空消息的发布均合法合规,且即便认定2015年7月9日为利空消息应予披露的时间,应该选择7月9日、而非7月8日作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

对此法院结合证据材料做出判决,涉案利空信息最迟于2015年7月初即己初步拟定,对于涉案利好信息,梅花生物则采取即时公布的方式,且对于增持情况则采取未达到强制披露时的自愿披露方式,推高梅花生物的主观目的较为明显。因此认定杨慧兴操控信息发布节奏,具有事实根据。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基准点法院认为2015年7月9日发布的利好消息即已对梅花生物的股票价格产生了影响,因此将2015年7月8日作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基准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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