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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合肥高科相关责任主体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银柿财经   2022-06-23 17:23:06

日前,合肥高科(430718.NQ)收到监管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55号)显示,经查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高科”,430718)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4500.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19%;2020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熊群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资金往来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5043.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8%;2021年,合肥高科分别与合肥茂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海博家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启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祥和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交易事项分别为采购及销售商品、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租赁费采购加工劳务、采购及销售固定资产和运输费,涉及金额合计为8009.2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57%。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披露。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向合肥高科借款404.7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02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陈茵夫妇向合肥高科借款705.9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7%;2021年,公司实际控制人胡翔向合肥高科借款374.7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3%。截至2021年12月,占用资金和费用已全部结清。2022年4月20日,合肥高科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全国股转公司判定,上述资金占用方胡翔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七十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1日发布)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0月30日发布)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九十六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七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胡翔、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汪晓志对资金审批、授权、同意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决定对合肥高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胡翔、汪晓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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