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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05-26 15:22:33

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

《意见》指出,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比如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二是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

在存量资产盘活方式上,《意见》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REITS)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同时,应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

面向金融机构,《意见》不但要求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还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此外,《意见》强调,需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

根据《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8个部委,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避免“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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