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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采购便利侵占逾1600万元,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员工被判有期徒刑10年

来源:金融界   2022-08-01 11:22:38

金融界8月1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沈阳分公司一员工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向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继续退赔14916875元(扣除已退赔赃款1669920元)。

文书显示,被告人张某在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任职期间,于2015年至2017期间,利用其负责沈阳分公司网络优化中心基站维护管理、基站维护材料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从深圳胡某处以单价50元、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光模块,并利用杨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紫泰商贸有限公司、紫彤商贸有限公司系沈阳分公司的供货商,能够向沈阳分公司供货的便利条件,指使杨某帮助其将从深圳胡某处购买的光模块以“继电器”的名义,按照单价1930元至19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沈阳分公司。

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沈阳分公司以“继电器”名义从紫泰商贸有限公司、紫彤商贸有限公司合计采购光模块8916个,含税总价17406215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向中国联通辽宁省分公司退赃1669920元。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另案处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系抓捕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未能如实供述,对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向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继续退赔14916875元(扣除已退赔赃款1669920元)。

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最终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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