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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保险欺诈套路多,提升防范意识切忌侥幸心理

来源:蓝鲸财经   2021-07-07 15:22:49

2021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网开设“金融保险知识普及”线上论坛,首场论坛围绕反保险欺诈推进,涉及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欺诈常见套路、反保险欺诈能力提高、保险欺诈类涉刑案件、保险金欺诈等领域。

保险退保要三思,免费体检套路多

老年人是保险欺诈的主要受害者,加强老年人预防养老骗局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老年人的防骗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势在必行。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三保提供了两个案例,一是免费体检,一些不法份子抓住老年人希望得到免费体检、保养身体的心理,以“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车接车送”等方式诱导不符合住院指征的老年人住院,骗取医保金,同时替老年人购买短期意外险骗取商业保险金。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老年人轻信他人的承诺将会导致自己的正当权益受损,不仅让国家医保基金的“保命钱”受到了损失,也让自己踏上了违法的道路。

二是退保带来的保障及保费的双重损失。据介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站、短信、社交媒体等渠道,打着为老年人争取“全额退保”的旗号,通过让老年人退保赚取高额佣金,甚至截留侵占他们的退保资金。不法分子甚至会指导客户“钓鱼取证”,投诉监管机构来对保险公司进行施压,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退保的损失包括:退保后会使自己和家庭重新曝露在风险中;保险已缴满两年以上保费的,退保时仅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未缴满两年保费的,退保时扣除手续费后,返还所交剩余保费;短期健康险类保险,也只能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无法全额退还保费;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退保后重新投保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

提高反保险欺诈能力,共筑欺诈风险防控长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李强则立足于常现保险欺诈的车险领域,探讨了反保险欺诈能力提高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知识的不断普及,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欺诈案件类型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理赔活动,同时也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车险理赔中,伪造现场案件、为逃避责任更换司机案件、酒驾毒驾案件成为车险理赔欺诈中较为典型的案件”。

以案说法,李强介绍道,2019年9月,驾驶员胡某报案称其在驾驶车辆时因调收音机驶入池塘。保险公司查勘员对将驾驶员胡某进行笔录询问,发现胡某存在多处可疑行为,并向其告知《刑法》第198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即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对其讲述了保险诈骗罪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要离开时,胡某对查勘员进行贿赂,在理赔人员拒绝后,胡某甚至进行恐吓。当晚,标的车车主致电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并进行道歉称,因标的车发动机多次送修都没有修好,换过发动机后车辆依旧产生问题,车辆维修成本太高,同时承认是故意将车辆开进池塘,由驾驶员胡某与另外三名朋友共同伪造该起事故。

“广大保险消费者应树立对保险欺诈危害性的正确认识,充分了解实施保险欺诈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的风险意识”,李强强调道,“同时,在日常理赔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报案,坚决抵制不法分子诱导、哄骗理赔等行为。另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主动学习掌握反保险欺诈相关知识,提高自身反保险欺诈能力”。

警惕保险欺诈危害,实行欺诈必付出代价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了保险业,“杀人骗保”等骇人的保险欺诈案件逐渐增多。据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至30%的保险赔款涉嫌欺诈。在国内,2020年保险欺诈类涉刑案件已达保险业案件总量的90%,案件风险形势非常严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黄磊正提供了这样一例,不久前,“男子为妻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在普吉岛杀妻,伪造现场谎称溺亡骗取保险金”的报道曾轰动一时,在谴责该男子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这本质上是一件保险欺诈案件。此外,“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先出险后投保”、“冒名骗取保单贷款”等,都属于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不仅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间接地提高了产品和保险服务价格,还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巨额保险金使得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甚至杀人、纵火、故意制造事故等一系列的手段诈骗保险金,而这些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又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效应,使得整个社会道德问题频发”,黄磊提醒道,根据国家法律,保险诈骗,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实行保险欺诈终要付出代价。

防范消费者不诚信危机,投保、索赔、出险阶段均有“骗术”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法律工作部主任李静对保险欺诈背后存在的消费者不诚信危机情况进行梳理,提醒行业关注。

“消费者常说的保险欺诈侧重民事角度,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隐瞒或夸大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保险业所指的保险欺诈,主要指刑事犯罪,再狭义一点,就是保险金诈骗”。

据李静介绍,保险金欺诈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发生事故之后再投保,进行保险诈骗;有预谋的投保高额保险进行保险诈骗;隐瞒实际情况投保进行保险诈骗,如带病投保;为不存在的人或物投保,编造保险事故进行欺诈;重复投保,编造事故,多方索赔。

而在出险报案时,会出现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方式进行;虚报原因,扩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骗赔。

最后,在索赔阶段,故意夸大损失进行保险诈骗,通过虚列损失项目,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方式虚报损失;伪造事故,谎报险情,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将未出险的事故无中生有,进行保险诈骗;制造事故,假险骗赔。人为制造事故造成损失骗赔。

同时,李静强调了保险金欺诈对个人的不良影响,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个人形象受损从而影响职业前景,进入保险公司或行业风险数据库会影响保险的购买,个人征信不良等。

最后,李静呼吁道,“随着公安机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协作以及行业大数据的深度应用,保险欺诈的违法成本正在快速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消费者都要提高警惕,切忌侥幸心理,让保险在阳光下生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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