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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对创投主体划型,并对创投母基金做出定义

来源:母基金研究   2021-04-16 18:23:34

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

发改委对创投主体划型,并对创投母基金做出定义

发改委指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出现了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多方面问题,行业发展连续大幅下滑。

行业和有关部门普遍反映,由于创业投资标准不明确、各方面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统一,市场上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其他私募基金界限模糊,甚至还出现了将创业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等误区,各类投资业务混同发展,难以有效区分,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分四部分共九条,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

《办法》将创业投资区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两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将创业投资母基金纳入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范畴。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通过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其中,以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称创业投资母基金。

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

天使投资人,是指以其合法自有资金主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未上市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

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名称和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使用“创业投资”字样,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创业投资特点的字样。实际所营业务应当限于: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

(二)投资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合计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投资期限在 5 年以上(含)的规模不低于实缴总资本规模的 70%。投资规模以投资时的投资本金计算,包括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以及依法依规发行的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可转债。创业投资母基金除外。

(三)资本规模。

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杠杆限制。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总资本规模的 10%(包括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认缴资本,下同),除依法依规发行债券以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在内的杠杆运作。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总资本规模的30%。

(五)专业管理团队。

创业投资企业自我管理的,应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加强专业化创业投资人才培养。

(六)合格投资者。

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为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具体合格投资者范围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存续期。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等,原则上存续期合计最短不得短于 7年(含)。

《办法》对创业投资母基金做出特别要求:

(一)创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应包含 3 家以上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母基金实缴总资本的 70%。

(二)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资本规模的 30%。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该比例可适当上调,单个出资人出资最高不得超过 50%。

本办法规定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39号)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委此次出台的《办法》可谓是行业期盼已久的文件,一直以来,我国的创业投资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标准,影响了许多优惠政策的执行与投资业务的开展。这套明确清晰认定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企业的标准将极大地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发展。

母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水木资本董事长唐劲草表示,中国母基金行业的管理规模已经超过了25000亿元人民币,但一直以来,监管层并未把母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股权投资子行业来监管。国家发改委的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创投母基金做出了独立定义,或许意味着对母基金行业的独立监管走出了第一步,这对于中国母基金行业而言具有较为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国母基金行业期盼着监管层能够在税收优惠、适度放宽监管和拓宽资金来源特别是银行及银行理财子的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支持。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邢治斌曾指出,按照我国法律效力位阶的划分标准,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从现行创业投资的法规来看,绝大部分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由国务院直接发布的只有2016年《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而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发布的也多是通知、公告、意见的形式。由于相关法规层级较低,又令出多门,往往无法起到有效的、可持续的监管或促进作用,反而增加了整个行业的运行成本。

反观美国,关于创业投资的定位、运作、税收均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定义和约定。美国1958年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奠定了创业投资组织的法律基础;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1978年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允许养老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及2017年“沃尔克规则”修订允许银行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障了创业投资领域持久的资本供给;美国从1958年开始便持续推动创业投资的税收改革,通过系列法案逐步将资本利得税从最高的49%,降低到目前的15%。

而今,发改委的《办法》让行业感受到国家对于股权投资行业的关切与重视,我们也期待着更多利好“募投管退”的重磅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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