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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波金融限薪令?财政部:金融企业高管基本薪酬不高于总额的35%

来源:银柿财经   2022-08-03 17:23:31

8月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金融行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落实“两个不高于”的政策要求

《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资薪酬的正向激励作用,有效落实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政策要求。金融企业要有效履行对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直管企业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

金融企业应当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充分调动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金融企业应当严肃分配纪律,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实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

绩效薪酬的40%以上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

《通知》强调,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据悉,该《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执行。

今年来证券、基金公司收到的“限薪令”

记者注意到,除了本次的“限薪令”,在2022年的5月和6月,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也分别发布了薪酬制度新规,旨在防止证券行业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5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中提到,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保障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的有效落实,不片面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和短期业绩,制定防止因过度激励引发风险隐患或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得为员工提供对冲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

6月1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指引》)。

《薪酬管理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薪酬管理指引》还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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