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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昌华:应收账款占比不低,曾涉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三)

来源:览富财经   2021-08-20 12:24:10

日前,深圳市海昌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华”)已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状态为“反馈”。

据悉,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及拟投入的募资金额为:船舶购置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约4.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拟投入募集资金2000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在前期报道中,览富财经披露了海昌华身上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受到十多次行政处罚、市场占有率偏低、对赌条款风险尚未排除等等。其实,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偏高、曾涉较大事故等问题。同时尚有数桩官司未决,是否会影响到IPO前景,目前不得而知。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不低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最高曾达到60%左右,明显高出合理水平。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海昌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51.80万元、3,535.23万元和4,981.92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较高,分别为62.29%、51.64%和40.27%,常年保持在40%以上,占比偏高。

此外,在报告期,海昌华应收账款出现大幅增长情形。招股书资料显示,2019年度,其应收账款同比增长12.16%,但2020年度,应收账款同比增幅则猛增至40.92%。而在2020年度,海昌华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仅13.89%,明显小于应收账款的增幅。

海昌华解释称,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幅高于当期营业收入增幅,主要原因是公司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作业务量提升而该客户该年运费回款周期较长,于期末形成应收账款余额866.46万元,使得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海昌华同时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款项均已收回。

不过,有财务分析人士指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一般应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若超过该比例,则风险较大。

曾涉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虽然海昌华宣称“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等级以上安全事故”,但是,两起水上交通事故与它有关,其中一起为较大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2015年9月8日,海昌华前身深圳市海昌华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华有限”)所属的深圳籍油船“圣油227”轮空载从珠海驶往海南洋浦途中,与锚泊在湛江琼州海峡北水道1#灯浮东北方约10海里处的湛江硇洲镇洪拱村梁某所属渔船“粤湛渔运10096”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船上6名渔民全部落水,其中2人获救,4人失踪。据调查,事故原因与商船瞭望疏忽、未做到谨慎驾驶,渔船锚泊时无人值守有关。这在当时被称之为“湛江市‘9·8’渔船沉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市“9·8”渔船沉没事故属于较大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此外,在2014年9月29日,海昌华有限所属的“圣化633”轮自南京驶往广东江门,在航行过程中与锚泊中的福建省南安市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丰顺23”轮发生碰撞,造成两船均船体破损进水。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事故是“圣化633”轮违反《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一条之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的责任事故。“圣化633”轮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的瞭望,在紧迫局面时未采用大幅度转向的最有效的避让行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招股书资料载明,“圣油227”和“圣化633”两船仍在服役,所有权取得时间分别为2012年4月和2011年7月。

存在“三类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昌华股东中共存在 4 名“三类股东”,其中金睿和 2 号、金睿和 3 号、九鼎 1 号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凤博 1 号为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海昌华161.9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4078%。

在当前的证券法律语境下,“三类股东”指的是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故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直接或间接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被称为“三类股东”企业。

由于“三类股东”的出资人和资金来源核查难度大,存续期较短、份额或收益权会发生转让等问题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因此,监管对三类股东的核查格外严格。

海昌华表示,公司“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海昌华同时指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上述“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同时,已对“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仍有未决诉讼

截至今年5月底,海昌华仍有四桩官司尚未结案。

据了解,四个未结案件均与海昌华作为实际承运人以圣油236船舶承运7,800吨汽油相关,具体诉讼事项如下:

2020年4月20日,海昌华与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签署《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租用发行人圣油236船舶,将7,800 吨油品从装货港龙口淮海油库运至钦州中石化油库。运输过程中,因货物销售方山东宏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导致船舶严重滞期。

据了解,2020年末,海昌华因上述未决司法诉讼导致账户冻结294.55万元。不过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海昌华与深圳市祥顺海运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所涉金额较小,为此,上述未决诉讼对海昌华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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