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外汇 >

腾讯收购猿辅导遭市场监管总局处罚50万元人民币 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来源:Donews   2021-03-12 16:22:39

DoNews 3月12日消息(天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给予腾讯50万元人民币罚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称,2018年11月29日,腾讯通过全资子公司Tencent Mobility Limited及其关联方与猿辅导签署了F轮股权认购协议,腾讯以16.52亿元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交易后腾讯持有猿辅导15.41%的股权,当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就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处罚决定书》称,2018年11月,腾讯通过与猿辅导签订F轮股权认购协议的形式,认购该轮融资发行股份的83.33%,取得对猿辅导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7年腾讯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猿辅导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处罚决定书》称,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11月29日,猿辅导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处罚决定书》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决定给予腾讯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