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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起实施,创业失败有机会东山再起

来源:证券时报·创业资本汇   2021-03-02 10:25:00

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在市场人士看来,“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有机会重新出发,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明确提出,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仅用4个多月,相关改革举措已在深圳高质量落地实施。此外,设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是《个人破产条例》实施的前提与保障。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意味着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案件行政事务从此有了专业的办理机构。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有人担心,深圳会不会成为“老赖”的天堂。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刘曙光在去年举行的法规解读会上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为了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只要任何时候发现存在恶意逃避债务,都可以要求撤销之前法院的债务豁免裁定,也就是“终身追责制”,这是世界上最严的恶意逃避债务追责制。除了豁免财产之外的,全部要拿出来还债。3年之内不准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作为一个拥有361.4万户商事主体,其中132.7万户为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深圳必须有一部个人破产法,它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万众创新创业。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明清认为,一方面如个人负债无法偿还,债务人可能一生都身陷偿债的阴影下难以翻身,但对于企业营业者,经常以个人资产为企业负债做担保的高风险人群,一旦企业负债牵连至个人,导致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个人破产制度可能给他们重新创业的机会,从而最终鼓励社会的创新。

其实,去年的《征求意见稿》说明中也提到,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而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深圳市还将有多项创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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