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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受罚

来源:宜春日报208人参与讨论   2020-11-24 18:17:43

近日,袁州区法院开庭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宜春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宜春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成立,被告人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7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倒闭,拖欠廖某、晏某等29名员工的工资10万多元。2017年11月13日,宜春市劳动监察局向该公司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公司于指定时间内解决,但是该公司及被告人程某未按要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2018年12月8日,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短信通知被告人程某,要求其在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所拖欠工资,但公司及被告人程某未能按期支付。被告人程某自公司倒闭后前往上海、长沙等地打工并更换手机号码,有逃跑、藏匿嫌疑。2019年6月17日,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2019年6月,被告人程某与员工达成分期付清拖欠工资的还款协议。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程某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程某虽迫于法律压力支付了所欠工资,但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宜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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